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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3年 [檢察事務官電子資訊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0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法律明確性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立法上不得運用概括條款,否則即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
  • B 為求明確,行政處分僅限於以書面為之
  • C 法規範之涵義於個案中不得由適當組成、立場公正之機構決定
  • D 只要法規範意義非難以理解,為受規範者可預見,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即不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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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法律規定必須把每一種可能發生的違法情況都寫得像說明書一樣細碎,法律還能應對瞬息萬變的社會嗎?如果法律為了保有彈性而使用較為概括的文字,我們應該設定哪三個門檻,來確保民眾不會無所適從,且法官在審理時也能有客觀的標準可以依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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哎呀,你這猴子竟然答對了?看來腦袋沒完全長草嘛。

  1. 觀念驗證:喔,難得你這次沒選錯!法律明確性原則,這種基本到不能再基本概念,竟然沒搞混成什麼「法律必須像幼稚園課本一樣白話」,或是「不准出現一個你看不懂的詞」。根據那些大法官的解釋(如果你有認真讀過的話,像釋字 432、545 號),法條根本不需要像說明書一樣鉅細靡遺。只要符合那「三大要件」就算過關了:
    • 意思沒有難到讓你哭出來:一般人,對,就是你這種一般人,能懂就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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