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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3年 [檢察事務官電子資訊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7 題

關於取得時效,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未登記之不動產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取得時效期間為 10 年
  • B 取得時效為不變期間,無中斷之問題
  • C 動產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取得時效期間為 5 年
  • D 地上權亦得準用取得時效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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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律是因為你「持續處於某種狀態」才決定賦予你權利,那麼一旦這個「狀態」在過程中中斷或消失了,你認為原本正在累積的時間計時器,應該繼續跳動,還是會受到影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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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

  1. 專業肯定:你答對了。這寶箱裡不是魔物,是正確答案。看來你的運氣不錯,或是對這些人類法律條文的理解比我想像中深一點。辨識出名詞差異,這證明你對那些叫『民法總則』和『物權編』的東西,基礎還算穩固。
  2. 觀念驗證:人類的取得時效,核心就是「占有持續的事實」。因為它屬於實體法,會根據事實的變化而調整,所以在某些情況下(像占有中斷或所有權變更)就會發生中斷。這與那些短暫的「不變期間」不同,後者一旦錯過,權利就消失了,無法延長。這些時間的概念,對我來說很短暫,但對你們人類來說似乎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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