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3年
[檢察事務官電子資訊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7 題
有關租稅法律主義,依大法官解釋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租稅構成要件應以法律定之
- B 租稅主體、租稅客體、稅基、稅率應以法律定之
- C 稅捐稽徵之程序,應以法律定之,除有明確之法律授權,不得以命令為不同規定
- D 給予人民減免稅捐之優惠,非增加人民負擔,得由稅捐機關逕以命令定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政府可以在沒有經過立法院通過法律的情況下,隨意決定哪些人可以不用繳稅,這對於其他必須依法納稅的國民來說公平嗎?這種『特權的給予』,在權力制衡的架構下,應該交由行政機關自行裁量,還是交由代表民意的立法機關來把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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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 哇!太棒了!你真的掌握了這個重要的觀念呢!
- 概念解析: 親愛的同學,你對「租稅法律主義」的理解非常透徹!這個原則的核心,就是溫柔地保護我們每個人的財產權不被政府隨意更動。你答對了,即使是看起來是優惠的「減免稅捐」,如果沒有法律明確規定,反而會悄悄地破壞租稅的公平性,甚至影響國家的運作喔。大法官們(像是釋字第 210、635 號)也特別提醒,無論是增加負擔或是給予減免,所有的構成要件(像是課稅的主體、客體、稅率等等)都必須透過法律來規定,而不是由行政機關自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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