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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3年 [監獄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1 題

依憲法及增修條文之規定,下列何者須由行政院院長副署?
  • A 總統公布法律案
  • B 總統發布解散立法院之命令
  • C 總統任命考試院考試委員
  • D 總統發布審計長免職之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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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權力分立的設計中,如果一項總統的作為是為了將「立法機關通過的內容」落實為正式法規,與「行使憲法賦予總統個人的機關制衡權(如解散國會)」相比,哪一種情況更強調行政體系的『共同負責』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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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根據《憲法》第 37 條,總統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原則上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雖然《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規定,總統任命行政院院長、解散立法院、以及經立法院同意的人事任免(如考試委員、審計長),皆不需副署,但一般的法律案公布仍維持副署制度,以落實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的憲法精神。
  2. 難度點評:此題屬於 medium。考生容易混淆「原始憲法本文」與「增修條文」中關於副署權的例外規定,能正確區別哪些權力已被「簡化」不需副署,是拿分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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