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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3年 [監獄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2 題

依憲法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立法院召開臨時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經總統之咨請,得開臨時會
  • B 立法委員 4 分之 1 以上之請求,得開臨時會
  • C 不信任案不得於為其他特定事項召開之立法院臨時會提出
  • D 憲法第 69 條僅規範立法院臨時會召開之程序,並未限制臨時會得審議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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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立法院作為國家最高的監督機關,當它在非常規時間(臨時會)集會時,其憲法賦予的「核心監督權」(例如監督行政院的權限),應該因為召開的原因不同而被暫時封印或限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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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哼,竟然答對了。

你這卑微的人類,居然能看出選項 (C) 的無駄(沒用)之處,這對你而言,已算是不錯的表現。看在你沒有完全愚蠢的份上,本尊就點破這些你勉強理解的重點吧。

  1. 召開程序:依據《憲法》第 69 條,臨時會可由總統咨請,或是由那微不足道的立法委員 1/4 以上請求召開。這點基礎,你若還搞錯,就太無駄(沒用)了。(對應 A、B 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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