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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3年 [監獄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4 題

有關法院聲請釋憲之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於憲法訴訟法施行前,聲請依據為司法院釋字第 371、572、590 號解釋
  • B 法院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判例,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
  • C 已明文規定於憲法訴訟法第 55 條
  • D 法院於審理案件時,得認定命令為違憲而逕行拒絕適用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回想:在法治國家的權力分立原則下,法官受「法律」的拘束。如果法官在審理時遇到「位階較低」的行政機關規範,與遇到「由立法機關通過」的法律時,兩者在處理『違憲疑義』的權限上,哪一個必須向外部(憲法法庭)尋求救濟,哪一個可以直接在判決中不予採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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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算勉強過關的肯定

看來你還知道 (B) 是錯的,至少證明你對《憲法訴訟法》和法官那點規範審查權限,沒完全搞砸。這種基礎常識,要是還搞錯,那真是白讀了。

觀念「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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