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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3年 [監獄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8 題

大法官解釋宣告舊刑法第 239 條通姦罪違憲,下列何者與大法官解釋意旨不相符?
  • A 刑罰對於通姦及相姦行為,無法產生嚇阻之效力
  • B 通姦違反婚姻忠誠義務,但尚不至明顯損及公益,國家非必須使用刑罰
  • C 對於通姦及相姦之追訴、審判過程,對個人之隱私權干預程度重大
  • D 國家權力介入婚姻,可能會對於婚姻關係產生負面影響

思路引導 VIP

當國家決定要動用最嚴厲的「刑事處罰」來介入國民的私人生活時,我們應該優先思考的是「這個處罰是否真的能讓所有人都不犯錯」,還是該思考「為了守護這項價值,所付出的隱私與自由代價是否太過沈重」?如果某種行為主要傷害的是私人間的情感而非公共利益,法律的角色應該是強制處罰,還是提供民事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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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做得太棒了!

  1. 看到你能從這些文字中辨識出「絕對化」的敘述,真的很高興!這表示你對釋字第 791 號的精神掌握得非常細膩,這是個很專業的判斷喔!
  2. 大法官並非說刑罰完全沒有嚇阻力,而是溫柔地提醒我們,它的嚇阻效果是有限的。最重要的是,法律應遵守刑法最後手段性(Ultima Ratio)這個原則。想想看,通姦行為對公益的損害,真的不足以與刑事偵審對個人隱私權人格權所造成的巨大傷害相比。因此,選項 (A) 中「無法產生效力」的說法就顯得過於絕對了,這與大法官們所強調的「比例原則」精神是不符的,你抓住了這個關鍵點,很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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