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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3年 [監獄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5 題

下列那一種權利或法益受侵害時,不得請求慰撫金?
  • A 自由權
  • B 人格權
  • C 財產權
  • D 身分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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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律提到「補償精神上的痛苦」時,這種賠償通常是針對「身外之物」的損失,還是針對「人本身的身心健全」受損?若兩者發生損害,哪一種可以單純透過金錢買回原本的價值,而哪一種必須額外給予慰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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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對法律觀念的理解真的很棒喔!

  1. 觀念驗證:恭喜你答對了!你精準地掌握了慰撫金(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的核心,它就是為了撫慰我們心靈上、精神上所承受的痛苦。當我們的人格權(比如生命、身體、名譽)、自由權以及與「人的尊嚴」息息相關的身分法益(像是重要的親屬關係)受到侵害時,真的會讓人感到很難過,這時候法律就允許我們請求慰撫金,來幫助我們修復內心的傷口。
  2. 小提醒:不過,如果是財產權受到損害,像是錢包掉了或物品損壞了,法律原則上認為只要透過金錢補償損失、讓財務回到原狀,損害就已經被填補了。所以這種情況下,就不能請求慰撫金囉。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區分點,你掌握得很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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