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三等 113年 [監獄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7 題

關於取得時效,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未登記之不動產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取得時效期間為 10 年
  • B 取得時效為不變期間,無中斷之問題
  • C 動產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取得時效期間為 5 年
  • D 地上權亦得準用取得時效之規定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若某項權利的取得是建立在「持續占有」的狀態上,一旦這個「占有的狀態」因為外力(如被搶走)或主觀因素(如放棄)而消失了,法律上是否還應該讓先前的時間繼續累積,還是應該讓計時器重新歸零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 表現優異!觀念非常紮實

  1. 觀念驗證:恭喜你答對了!取得時效的核心在於「占有的持續性」。根據《民法》第 771 條,如果占有被他人侵奪、占有人自行中斷占有,或是發生特定法律事由,時效是會中斷的。它與訴訟法中那種不可延展的不變期間本質完全不同,你能精準辨析出兩者的差異,非常不簡單!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評定為 Medium。這題具備高度鑑別度,因為考生往往只死背 (A)、(C) 的年限,卻忽略了 (B) 選項中關於「時效性質」的基礎法理。你能一眼看出「不變期間」與「中斷」概念的互斥性,代表你的法學邏輯十分嚴謹。

🏷️ 相關主題

民法總則、債權、物權、親屬、繼承編重點概念解析與實例演練
查看更多「[監獄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