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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3年 [監獄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7 題

有關租稅法律主義,依大法官解釋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租稅構成要件應以法律定之
  • B 租稅主體、租稅客體、稅基、稅率應以法律定之
  • C 稅捐稽徵之程序,應以法律定之,除有明確之法律授權,不得以命令為不同規定
  • D 給予人民減免稅捐之優惠,非增加人民負擔,得由稅捐機關逕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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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規定每個人都要繳稅,但行政機關卻能『自行決定』讓某些人少繳一點,這會不會影響到國家預算的穩定,或是讓其他繳稅的人覺得不公平?這種涉及全體國民稅負公平的『優惠』,應該由行政機關私下決定,還是必須經過代表民意的立法機關通過法律來規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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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你答對了。這題似乎沒有消耗我太多時間。

  1. 觀念驗證租稅法律主義,一個很簡單的規則,就如同「沒有咒語便沒有魔法」一樣,意味著「無法律即無稅」。有些人或許會想,減免稅捐 (D) 這種看似無害的行為,或許不需要那麼嚴謹。然而,這關乎著長遠的租稅公平原則,以及國家財政的平衡,就像維持魔法界秩序一樣重要。如果行政機關能隨意決定誰可以減稅,那法律的安定性就會變得像轉瞬即逝的幻象。所以,無論是課稅還是減稅,其要件都需要以堅實的法律來規範,而非短暫的行政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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