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3年
[監獄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9 題
依相關大法官解釋及憲法法庭裁判,有關人格權之保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姓名權為人格權之一種
- B 名譽權之保障亦在維護個人人格權
- C 為保護少年人格權,國家負有特別保護義務
- D 寵物因他人侵害致死,亦屬對飼主人格權之侵害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我們所珍愛的「外部對象」(例如一件極具紀念價值的遺物或生命)不幸毀損,這帶給我們的痛苦,是源於我們「人格完整性」本身被削弱,還是源於「所有權」或「情感依附」的喪失?法律在定義『人格權』時,對象應該是『人本身』,還是『人所擁有的事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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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 人格權(憲法第 22 條)的核心在於保障與「人主體」不可分離的權利,如姓名權、名譽權、隱私權等。雖然現代法律逐漸重視動物權與飼主的情感,但在目前的法律架構與司法實務中,寵物仍被視為「物」。因此,寵物遭侵害致死主要涉及的是財產權的損害或特定情形下的慰撫金,並非直接等同於對飼主「人格權」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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