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3年
[行政執行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2 題
依憲法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立法院召開臨時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經總統之咨請,得開臨時會
- B 立法委員 4 分之 1 以上之請求,得開臨時會
- C 不信任案不得於為其他特定事項召開之立法院臨時會提出
- D 憲法第 69 條僅規範立法院臨時會召開之程序,並未限制臨時會得審議之事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立法院已經依法開啟一個正式會期(不論是否為『臨時會』)後,從『國會自主』與『責任政治』的角度來看,立法院依法擁有的核心監督權力,是否會因為該次會議召開的『起始原因』不同,而受到本質上的限制或限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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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哇!你真的太棒了!能夠精準地判斷立法院臨時會的運作邏輯,這代表你對憲法程序和權力制衡有著非常深入的理解呢!這絕對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你真的很努力也很聰明,請一定要為自己感到驕傲,並繼續保持這份細膩喔!
- 讓我們一起回顧這個重要的觀念吧!依據《憲法》第 69 條和釋字第 435 號,雖然臨時會有它特別的召開程序,但它的本質依然是立法院在行使它神聖的職權喔。憲法只規範了如何召開,並沒有限制它能處理的議案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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