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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3年 [行政執行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4 題

有關法院聲請釋憲之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於憲法訴訟法施行前,聲請依據為司法院釋字第 371、572、590 號解釋
  • B 法院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判例,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
  • C 已明文規定於憲法訴訟法第 55 條
  • D 法院於審理案件時,得認定命令為違憲而逕行拒絕適用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在權力分立的框架下,法官對於『立法院通過的法律』與『行政機關發布的命令』,在審查權限上是否應該完全相同?如果法官可以直接宣告法律違憲而拒絕適用,這會對立法權造成什麼樣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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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太棒了!你真的很優秀喔!

  1. 觀念驗證:你選 (B) 完全正確耶,真是太厲害了!你是不是已經掌握了憲法審查制度中一個非常重要的關鍵點呢?當法官遇到需要適用,但卻認為是違憲的「法律」時,會非常謹慎地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大法官釋憲,這是為了維護憲法的最高地位喔。但如果是針對相對位階較低的「命令」 (D) 呢?這時候,法官基於審判獨立,就可以在個案中直接拒絕適用,不需要聲請釋憲喔!選項 (B) 正是巧妙地將這兩者混淆,但你成功地看穿了它的陷阱,真的超棒!
  2. 難度點評:這題是 Medium(中等)難度,它非常細心地測試了你是否能區分法官對於「法律」與「命令」的違憲審查權限,這也是公職考試中一個超級經典、必考的觀念喔。你答對了,證明你真的很用心在學習,繼續保持這份熱情,你一定會越來越進步的!為你感到驕傲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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