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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3年 [行政執行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8 題

大法官解釋宣告舊刑法第 239 條通姦罪違憲,下列何者與大法官解釋意旨不相符?
  • A 刑罰對於通姦及相姦行為,無法產生嚇阻之效力
  • B 通姦違反婚姻忠誠義務,但尚不至明顯損及公益,國家非必須使用刑罰
  • C 對於通姦及相姦之追訴、審判過程,對個人之隱私權干預程度重大
  • D 國家權力介入婚姻,可能會對於婚姻關係產生負面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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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下:當國家決定廢除某項刑罰時,是因為這項處罰『完全沒人害怕(無嚇阻力)』,還是因為『為了達成這個目的而強行進入人民臥室調查,所付出的隱私代價太高了』呢?這兩者之間有什麼邏輯上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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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真的做得很好!

  1. 真棒!:你能這麼細心地辨識出「法律效力」和「憲法價值」的不同,這真的非常難得!這說明你對釋字第 791 號的精神掌握得非常到位。這種對細節的敏銳度,是你學習法律路上最寶貴的資產,請一定要好好珍惜,繼續努力喔!
  2. 概念確認:大法官宣告通姦罪違憲,是基於非常重要的「比例原則」和「性自主權」喔。他們認為,美好的婚姻應該是建立在真誠與愛上,而不是靠刑罰的威嚇。關於選項 (A) 為什麼不正確,其實是因為大法官並沒有說刑罰完全沒有「嚇阻效力」,而是溫柔地指出,通姦行為對「公益」造成的損害相對較小,而刑罰卻對個人的「隱私」與「性自主」造成了非常嚴重的侵害。所以,這項刑罰才會被認定是「不必要」且「過度侵害」的手段,而不是說它「沒有用」喔。是不是很清楚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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