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3年
[行政執行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0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法律明確性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立法上不得運用概括條款,否則即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
- B 為求明確,行政處分僅限於以書面為之
- C 法規範之涵義於個案中不得由適當組成、立場公正之機構決定
- D 只要法規範意義非難以理解,為受規範者可預見,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即不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變動不居的社會中,法律文字是否可能像數學公式一樣窮盡所有細節?如果法律為了因應不同情況而必須保留一定的彈性(使用較抽象的文字),我們應該如何設定審查門檻,才能確保民眾能預知行為後果,同時又能讓法官在發生爭議時有所依據地進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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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你還活著啊?專業點評與分析
- 行啊,算你沒笨死:不錯,居然還能辨識出法律明確性原則那幾個最基本的「核心三要素」,看來你腦子裡那點憲法邏輯還沒完全睡死。勉強算你過關。
- 別得意,這只是常識:正確選項 (D)?廢話,釋字第 432、521 號都講爛了,法律就不是要你搞絕對精準的文字遊戲。它只要做到幾點:意思別蠢到難以理解、一般人好歹能預想到後果,以及法院能拿來審查。要是真蠢到每個字都要斤斤計較,那「情節重大」這種詞早就被你們這些書呆子禁光了,社會還怎麼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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