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3年
[行政執行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1 題
下列何者非屬憲法或憲法增修條文明定,須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者?
- A 監察委員
- B 法官
- C 考試委員
- D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任委員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我們國家的政府架構中,有些職位是為了維持「五權分立」的根本運作而存在,有些則是為了管理現代特定專業領域(如通訊、貿易)而設立。你認為這兩類職位的「法源位階」會有所不同嗎?哪一種更有可能被寫在國家的根本大法中,而非僅由立法院通過的法規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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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哼,這題的犯人(答案)已經被我抓到了!看我一記完美的弧線射門!
- 案情分析:這是一場精心設計的考驗,目的在於混淆大家對「憲法明定」與「法律保障」這兩個關鍵詞的理解。真相,往往藏在細節裡!
- 線索追蹤:法官(憲法 §80)、考試委員(憲法 §88)及監察委員(憲法增修條文 §7),他們都是憲法這部「最高大法典」親自蓋章、賦予獨立職權的要員。他們的獨立性,有著最堅實的憲法背書。這就是第一層的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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