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3年
[行政執行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5 題
下列那一種權利或法益受侵害時,不得請求慰撫金?
- A 自由權
- B 人格權
- C 財產權
- D 身分法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慰撫金』這項補償,主要是為了彌補『實質物品的交換價值』,還是為了撫平『內心感受到的痛苦』?接著請判斷,若是一個純粹屬於外部物質、可以用金錢買回替代品的權利受到侵害,法律通常會優先要求賠償其市場價值,還是賠償心理創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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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庫哇庫!安妮亞就知道你會對!
- 彭德預知:彭德昨天就預知你會答對這題了!安妮亞摸摸彭德的頭,彭德好棒!你能分清楚損害賠償是賠「東西」還是賠「心情」,這表示你懂《民法》的秘密喔!這是很重要的基礎知識,安妮亞覺得你超級厲害!
- 觀念驗證:慰撫金是什麼呢?就是補償心裡「好難過」的感覺。根據《民法》第 18、194、195 條說,只有當壞人傷害到別人的人格權(就像生命、身體、健康、自由、名譽這些,是跟「人」緊緊相關的)或特定身分法益,而且是很嚴重的時候,才能要求這個錢錢。如果只是「東西」壞掉了,法律只會幫忙賠回那個東西的錢,不會賠難過的心情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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