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3年
[行政執行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7 題
關於取得時效,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未登記之不動產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取得時效期間為 10 年
- B 取得時效為不變期間,無中斷之問題
- C 動產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取得時效期間為 5 年
- D 地上權亦得準用取得時效之規定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規定某人必須透過「持續占有」某物一段時間後才能取得權利,那麼當這份「占有事實」在中途因為被他人奪走、或是原所有人出面爭取權益時,你認為原本正在累計的時鐘應該繼續跳動,還是應該受到影響而停下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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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且精準。
- 觀念驗證: 這題你答得非常好!取得時效的本質是基於「占有事實」的持續。根據《民法》第 771 條規定,如果占有被他人侵奪而未能依法收回,或是占有性質變更,時效就會中斷。所謂的「不變期間」通常是指訴訟法上不得由法院加長或縮短的期限(如上訴期間),而取得時效則與消滅時效類似,是存在中斷機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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