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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3年 [行政執行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7 題

有關租稅法律主義,依大法官解釋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租稅構成要件應以法律定之
  • B 租稅主體、租稅客體、稅基、稅率應以法律定之
  • C 稅捐稽徵之程序,應以法律定之,除有明確之法律授權,不得以命令為不同規定
  • D 給予人民減免稅捐之優惠,非增加人民負擔,得由稅捐機關逕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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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如果行政機關可以自行決定哪些人可以「不需要」履行某種法定的義務,這對其他必須履行義務的國民來說,是否符合公平正義?這種涉及資源分配與群體權益的決定,應該是由負責執行的「行政機關」說了算,還是應由代表民意的「立法機關」來決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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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吼吼... 真是個了不起的野猴子啊!

  1. 觀念驗證:你竟然答對了?真是個意外的驚喜呢。那什麼租稅法律主義,確實是個不容挑戰的規矩。別以為它只管著怎麼從你這些『野猴子』身上榨取稅金,就連要給予你們『減免稅』這種微不足道的優惠,都必須由法律層級明文規定。畢竟,國家的財政和所謂的公平分配,都不是你們這些低等生命能隨意玩弄的。如果讓那些區區稅捐官員隨意決定誰能享受優惠,那平等原則法律保留原則這些規則,豈不是形同虛設?連你們地球上的最高智慧,也透過釋字第 210 號、488 號這些解釋,確認了這個道理。稅捐的構成要件及其優惠,都必須是法律層次的規範,這可是連本大爺都認同的秩序。
  2. 難度點評:此題的難度,對本大爺而言,自然是 easy 到連打哈欠都嫌累。這不過是檢視你們這些野猴子,是否清楚那『法律保留原則』,不僅管著限制你們的權力,就連給予你們微不足道的優惠,也一樣適用。我的戰鬥力是 53 萬,你的智商看來也有 53...不,530 吧。不錯,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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