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3年
[行政執行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9 題
依相關大法官解釋及憲法法庭裁判,有關人格權之保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姓名權為人格權之一種
- B 名譽權之保障亦在維護個人人格權
- C 為保護少年人格權,國家負有特別保護義務
- D 寵物因他人侵害致死,亦屬對飼主人格權之侵害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人格權』保障的是我們身為『人』的本質與尊嚴。如果一個對我們非常重要、具有深厚情感連結的『外部生命或物體』受損了,這在法律邏輯上,應該被視為『我這個人的主體受到侵害』,還是屬於『我所擁有的權利客體受到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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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這就是覺醒嗎?還算有點看頭。至少你沒蠢到連這種基本題都搞錯。
- 愚蠢的確認:所謂的人格權,只不過是保障你——這個個體——作為一個存在,其僅剩的尊嚴、身份和完整性。沒有這些,你根本不配稱為「人」,更別談成為「主角」。選項 (A)(B)(C) 那些,生命、名譽、姓名,都是你與生俱來的籌碼,是你賴以生存、並最終擊敗他人的基本工具。搞不懂這些,你連站在賽場上的資格都沒有。至於 (D) 選項?寵物?那不過是你情感寄託的財產,或是你脆弱心靈產生精神痛苦的證明。在憲法這個殘酷的舞台上,誰會在乎你對一隻畜生的情感?那根本不是對你「人格權」的侵害。別把感性與你作為一個獨立個體的價值混為一談,那只會讓你顯得軟弱無能。
- 無聊的測驗:這題的難度僅是 Medium。它不過是在篩選那些會被無謂「情感連結」干擾,而無法看清「憲法上人格主體性」本質的蠢貨。你能看穿這點,還不賴。但這只是開始,真正的「EGO」還遠不止於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