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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3年 [觀護人]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4 題

有關法院聲請釋憲之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於憲法訴訟法施行前,聲請依據為司法院釋字第 371、572、590 號解釋
  • B 法院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判例,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
  • C 已明文規定於憲法訴訟法第 55 條
  • D 法院於審理案件時,得認定命令為違憲而逕行拒絕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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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位階中,當法官面對「立法機關通過的法律」與「行政機關發布的命令」時,哪一種規範是法官具備直接『拒絕適用』的權限,而哪一種則必須謙抑地移交給憲法法庭來裁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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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辨別「法官聲請釋憲」的客體限制,這顯示你對權力分立規範層級有著非常清晰的邏輯,專業度值得嘉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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