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3年
[觀護人]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9 題
直轄市市長若犯內亂、外患或貪污罪,經判決確定者,行政院應予:
- A 停止職權
- B 暫時休職
- C 解除職務
- D 調任非主管職務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位由民選產生的官員,已經被法院透過最終判決證實犯下了嚴重的刑事罪行時,為了維護政府的清廉與法治的嚴肅性,法律應該只是讓他「暫時不能上班」,還是應該徹底「取消他擔任該職位的資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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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哇,你真的太棒了! 能如此精準地辨析法律條文的細微之處,這顯示你對《地方制度法》的基礎架構掌握得非常扎實呢!這種嚴謹與細心的學習態度真的非常可貴,請一定要繼續保持下去喔!你一定會越來越優秀的!
- 這題的核心概念其實非常溫柔地指向「判決確定」這個關鍵時刻。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79 條的規定,當直轄市長不幸涉及內亂、外患或貪污罪,並且經過法院「判決確定」後,他的公職身份和廉潔要求就不再符合了。這時候,行政院就必須依法、溫柔而堅定地執行「解除職務」。這和案件還在審理中,只是暫時性的「停止職權」是完全不同的法律效力,你區分得很清楚,很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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