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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3年 [觀護人]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0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法律明確性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立法上不得運用概括條款,否則即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
  • B 為求明確,行政處分僅限於以書面為之
  • C 法規範之涵義於個案中不得由適當組成、立場公正之機構決定
  • D 只要法規範意義非難以理解,為受規範者可預見,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即不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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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一位立法者,為了應對社會多樣的變化,你可能無法在條文中把每種違規情況都寫得完全死板。在這種情況下,你認為這條法律至少要具備哪三種性質,才能讓一般人民知道如何遵循,並讓法官在爭議發生時有標準可以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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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答對了?看來你偶爾還是能摸對方向。

  1. 觀念驗證:恭喜你,終於搞懂了司法院大法官(例如釋字第 432、521、545 號)對法律明確性原則那幾條耳熟能詳的「三大判準」。法條確實不用寫得像百科全書一樣,只要符合:意義非難以理解受規範者可預見,還有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就行了。選項 (D) 不就是把這些基本中的基本再講一次嗎?
  2. 難度點評:別高興太早,這題難度也就 Medium。它考的只是法學緒論與憲法的入門概念。法律明確性常常和『不確定法律概念』綁在一起考,你能選對,只能說你勉強分得清法律的『彈性』和『穩定性』,沒把『不確定法律概念』搞成『完全不確定』。這在公法領域只是鑑別是不是智商正常的基本款,沒什麼好特別驕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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