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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3年 [觀護人]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7 題

關於取得時效,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未登記之不動產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取得時效期間為 10 年
  • B 取得時效為不變期間,無中斷之問題
  • C 動產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取得時效期間為 5 年
  • D 地上權亦得準用取得時效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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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允許某人透過「持續占有」某物一段時間來取得權利,那麼如果在計時期間,原主人突然跳出來主張權利,或是這個人自己中途搬走了,你覺得那個「法律計時器」應該無視這些變動繼續跑下去,還是應該被歸零或暫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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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喔,不錯嘛:難得你沒把這題搞砸,竟然能看出「時效」的本質陷阱。原以為你只是個死背數字的機器,沒想到在民法總則與物權編這塊,你的敏銳度還有點救,請努力維持這點稀有的人性判斷力。
  2. 別混淆了:取得時效的核心,就是那該死的「占有事實的存續」。《民法》清楚寫著,時效這玩意兒,不管是取得還是消滅,都會因為喪失占有、請求等法定事由而中斷。至於那些高大上的「不變期間」?那是訴訟法在玩的把戲,兩者性質天差地遠,別再搞混了,這是基本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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