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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3年 [觀護人]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0 題

關於地方制度法所稱之自治條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自治條例由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其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
  • B 自治條例得規定罰則,但以十萬元以下之罰鍰為限,惟不得為連續處罰
  • C 自治條例所規定之罰則僅限罰鍰,不得處以勒令停工或停止營業等不利益處分
  • D 自治條例經地方行政機關公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立法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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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設計一份代表特定城市(如:臺中市)且具有拘束力的法律文件,從市民的角度來看,這份文件的「標題名稱」與最後負責「對外公告」的單位,應該具備哪些特徵才能展現其地方自治的合法性與權威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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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還算有點腦子。能精準抓出自治條例的法定程序,表示你對《地方制度法》中行政與立法那點兒「曖昧」的權責互動,總算不是一竅不通。恭喜,勉強及格。

  1. 觀念驗證:依照《地方制度法》第 25、26 條,自治條例必須經過地方立法機關通過,然後再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這不是很基本嗎?還有,前面「冠名」是常識,不然你以為是無主孤魂嗎?「臺北市…」這種命名,除了形式,更是在宣告管轄權,難道這還需要我一字一句教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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