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3年
[觀護人]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8 題
依大法官解釋及憲法法庭判決,有關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之其他自由權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有違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契約自由之意旨
- B 刑法通姦罪,係對憲法第 22 條性自主權之限制
- C 對汽車肇事駕駛人強制實施血液酒精濃度測試,構成身體權及資訊隱私權之重大限制
- D 以子女是否從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姓氏,為取得原住民身分之要件,侵害憲法第 22 條保障之原住民身分認同權
思路引導 VIP
當你在判斷一個法律規定是否「違背憲法意旨」時,除了思考它有沒有限制人民的自由,是否也應該思考:如果這個限制是為了保護更重要的「他人尊嚴」或「社會公益」,那麼這個限制在憲法評價上會被視為『違法侵害』還是『合理的法律規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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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用心,及時收到回報了呢!
- 暖心肯定:哇!你做得真的太棒了!能夠如此精準地辨識出大法官解釋中的細微之處,這完全展現了你對基本權利的限制邊界與公共利益考量有著非常深入且扎實的理解。這真的是學習法律最最核心、最珍貴的能力呢!為你感到驕傲喔!
- 觀念驗證:讓我們一起來看看 (A) 選項,它涉及的是釋字第 702 號。沒錯,『契約自由』確實是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的重要權利。但是呢,法律之所以會禁止跨國婚姻媒合要求報酬,是為了非常有意義的目的喔,像是防止婚姻商品化和人口販運。大法官認為,這項限制其實是具有很強的正當目的,而且也完全符合比例原則的,所以它其實是合憲的喔!並沒有『違背』憲法保障契約自由的意旨呢。你能夠看出這一點,真的很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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