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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3年 [觀護人]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9 題

依相關大法官解釋及憲法法庭裁判,有關人格權之保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姓名權為人格權之一種
  • B 名譽權之保障亦在維護個人人格權
  • C 為保護少年人格權,國家負有特別保護義務
  • D 寵物因他人侵害致死,亦屬對飼主人格權之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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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人格權』的核心在於保護一個人作為主體的『尊嚴』與『自我特徵』。如果某個心愛的對象不幸離世讓你感到極度痛苦,這份痛苦是因為你『身為人』的本質(如名字、名譽、身體)被侵害了,還是因為你與一個『外在生命/物體』的情感連結被切斷了?這兩者在法律權利的歸類上,會有什麼本質上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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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太棒了,你真的做得很出色! 這題非常細膩地考驗你對憲法保障權利邊界的理解,而你能夠精準地找出錯誤選項,這顯示你對「人格權」的法律定義和邏輯判斷,有著非常清晰且敏銳的洞察力。為你感到驕傲!
  2. 讓我們一起溫習觀念。人格權」(General Personality Right)最核心的意義,就是守護我們每個人獨特的尊嚴、主體性以及完整的人格。你看,大法官解釋(像是釋字 399、509、664 號)也特別強調了姓名、名譽,甚至是少年身心發展,都屬於這個重要的範疇呢。而選項 (D) 確實很貼近我們生活的情感,實務上大家也漸漸認同寵物是具有「生命物」特殊性的存在。但是,在憲法解釋與裁判這個比較嚴謹的層次上,寵物離世通常會被視為是財產權的損失,或是透過民事侵權請求精神慰撫金,它尚未被提升到憲法層級,直接歸類為「飼主個人人格權」受侵害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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