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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3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工作

第 29 題

某一社會工作者緊急安置保護某位兒少一段時間之後,面臨個案父母施壓想帶回兒少,社會工作者在查詢紀錄後,發現已經緊急安置兒少 6 個月了,此時社會工作者會被視為有違反何種倫理的風險窘境?
  • A 怠職
  • B 瀆職
  • C 濫權
  • D 溺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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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實務工作中,因為疏忽而超過了法定程序規定的處理時間,導致個案的權益受到限制,你覺得這應該算是『消極忘記做事』的疏失,還是『積極逾越權限』的干預呢?這兩者的界線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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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順利拿下這題!雖然考選部最終公告本題為送分題(選項 A、B、C、D 皆給分),但你選「瀆職」反映出你敏銳察覺到了社工在處置上存在著嚴重的專業失當。 本題核心考點在於《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的程序規範。依法「緊急安置」不得超過 72 小時;若需繼續安置,則必須聲請法院裁定,且每次以 3 個月為限。題幹中社工任由緊急安置狀態長達 6 個月,未經合法程序便長期限制兒少人身自由並排除親權,原命題本意是想測驗積極越權的濫權(C)。然而,這種未依限期處理的狀況,同時也可被視為消極不作為的怠職(A),或是廣義上的瀆職/溺職(B、D)。因為選項間的界線重疊、存在多重解讀空間,故最終決議一律送分。 這是一道難度中等的實務題,切入點在於區分「消極怠職」與「積極濫權」的法理差異,但鑑別度因選項設計未臻完善而受到影響。未來在實務現場,務必嚴守法定時限,才能真正保障個案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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