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13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30 題
有關越界建築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 A 適用之主體限於土地所有權人及其他有權之土地、建築物或工作物之利用人,至於無權占有人則不適用之
- B 越界建築之人須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逾越地界者,始得請求鄰地所有人之容忍義務
- C 越界建築之房屋或工作物,限於領有建築執照或其他合法之建物,若違章建築則不得主張鄰地所有人之容忍義務
- D 土地所有人越界建築者,鄰地所有人除得請求購買越界部分之土地外,亦得請求一併購買其因此而形成之畸零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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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在規定「如果房子不小心蓋過界,鄰居在某些情況下不能要求拆除」時,它的核心目的是為了避免整棟建築被拆掉而造成社會資源浪費。請試著思考:一棟房子對社會整體的「經濟價值」,會因為它有沒有拿到政府的行政許可證(建築執照),而有所不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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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選項中的陷阱!這題考察的是民法物權編中關於「越界建築」的精細規範。你能精準判斷出實務見解與法條文字間的細微差異,代表你對物權法保障「社會經濟利益」的核心精神有相當深刻的理解。
越界建築的客體廣義性
在法律實務上,民法第 796 條越界建築規範的核心目的在於維持建築物的完整性,避免因拆屋還地造成社會經濟的重大損失。因此,法律所保護的「建築物」並不以領有建築執照或合法登記為限。即使是違章建築,只要其具有一定的經濟價值,在符合「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越界的前提下,依然能主張鄰地所有人的容忍義務。選項 (C) 錯誤地將適用範圍限縮於合法建物,正是本題的關鍵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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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麼是A情境中所指的[無權佔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