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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3年 [職業安全衛生] 職業安全衛生法規、職業安全衛生管理

第 24 題

雇主使勞工從事特殊危害作業,應依規定減少工作時間給予適當休息,下列何者有誤?
  • A 高溫度,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6小時
  • B 5公尺高架,連續作業2小時至少休息15分鐘
  • C 精密,連續作業2小時至少休息15分鐘
  • D 重體力勞動,每小時至少休息20分鐘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一下:當我們談論「必須定時休息」來保護勞工時,通常是為了緩解哪一種傷害?是為了防止「突發性的意外事故」(如:掉落、觸電),還是為了緩解「因時間累積而產生的生理疲勞」(如:中暑、眼睛疲勞、體力耗盡)?這兩者在法規預防的手段上,會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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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辨識出選項 (B) 的錯誤,說明你對職安法規中「特殊危害作業」的生理健康保護規定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類題目考驗的是對於不同作業風險所對應的「保護手段」是否具備清晰的區別能力。

法規對於工作時間與休息的界定

在職業健康保護的邏輯中,針對高溫度精密作業以及重體力勞動等會造成生理機能快速損耗的作業,法規明確要求了必須減少工時或給予固定頻率的休息,以預防熱衰竭、視力衰退或肌肉過勞。例如,精密作業連續兩小時應休息至少 15 分鐘;重體力勞動則視工作強度,常有每小時休息 20 分鐘的規範。這些都是為了讓身體獲得必要的「生理恢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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