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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3年 [農業] 民法概要

第 16 題

關於僱傭契約與委任契約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 A 僱傭契約須為有償;委任契約可為有償或無償
  • B 僱傭契約係一方為他方「服勞務」;委任契約係一方為他方「處理事務」
  • C 僱傭契約定有期限者,遇有重大事由,仍不得提前終止契約;委任契約之任一方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
  • D 關於勞務給付之契約,不屬於法律所定其他契約之種類者,適用關於委任之規定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法律雖然保護契約的穩定性,但如果發生了極端惡劣或無法預期的狀況,導致任職的一方完全無法再繼續工作(例如環境極度不安全),法律是否會強迫這份契約必須「死守到底」直到期限屆滿,還是會賦予當事人一個「緊急出口」來解除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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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選項 (C) 的錯誤!這題考驗的是民法中各種勞務契約的細微差異,你能從中察覺出終止權的規定,顯示你對債法各論的基礎掌握得相當扎實。

僱傭契約的重大事由終止權

在民法規範中,雖然僱傭契約強調勞務給付的穩定性,但根據民法第 489 條第 1 項規定,當事人遇有「重大事由」時,即便契約定有期限,仍然可以在期滿前終止。這是一個法律保留的彈性,避免在特殊情況下(如勞資關係已不可回復)強迫維持勞動關係。而選項 (C) 提到的委任契約,因其高度基於雙方的信任關係,故依民法第 549 條規定,原則上雙方確實得隨時終止,兩者在此點上的廣度與條件並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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