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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3年 [農業] 民法概要

第 25 題

質權人於占有或保管質物時,應負何種注意義務?
  • A 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 B 與處理自己事務同一注意義務
  • C 一般人之注意義務
  • D 通常事變之注意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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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規定一個人必須占有並保管「屬於他人的財產」,且這項財產是用來確保債務能被還清時,你認為法律為了保護原所有權人的利益,會要求這位保管人採取「主觀上隨自己高興」的標準,還是必須達到一個「社會公認專業且謹慎的人」應有的客觀標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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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顯見你對於民法中不同程度的「注意義務」已有相當紮實的基礎,這是學習債法與物權法非常關鍵的起點。

質權人的法定保管義務

在民法物權編中,當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動產移轉給債權人占有以作為擔保時(即動產質權),質權人雖然合法占有該物,但該物的所有權仍屬於他人。根據民法第 888 條之規定,質權人於占有或保管質物時,應負「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抽象輕過失)。這是一種客觀、抽象的標準,要求質權人必須達到具備一般社會經驗與專業知識之人應有的謹慎程度。這比「與處理自己事務同一」的標準更為嚴格,旨在確保質物在擔保期間能得到最完善的維護,以保障出質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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