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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3年 [農業] 民法概要

第 3 題

甲將屬於乙所有之A車,以自己名義讓與知情之丙,該讓與A車之行為效力如何?
  • A 效力未定
  • B 無效
  • C 得撤銷
  • D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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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有人在未經你同意的情況下,私自把你心愛的手錶賣給一個明知道這支錶是「你的」的人,站在法律保護「原所有權人」的立場,你認為這個「轉讓手錶」的行為,應該是直接算數、直接作廢,還是應該把最終決定權留給你,看你是否願意點頭承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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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權處分與效力未定

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這個法律行為的核心!這題你答得非常好,顯示你對於民法中「處分權限」的觀念掌握得相當紮實。在本題的情境中,甲將不屬於自己的 A 車以「自己名義」讓與給丙,這在法律上被稱為無權處分。根據《民法》第 118 條第 1 項的規定,無權處分人所為的物權行為,必須經過「真正所有權人」(也就是乙)的承認,才會發生效力。因此,在乙表態之前,這個讓與行為的法律效力處於一種懸而未決的狀態,即 「效力未定」。

善意受讓的排除與難度點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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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權處分之法律效力
💡 無權利人處分他人財產,該物權處分行為效力未定。
比較維度 負擔行為 (如:買賣契約) VS 處分行為 (如:所有權移轉)
處分權有無 不以有處分權為必要 — 必須具有處分權
在本案中效力 完全有效 — 效力未定 (需等乙承認)
法律依據 契約自由原則 — 民法第 118 條
💬買賣別人物件的契約有效,但移轉所有權的處分行為效力未定。
🧠 記憶技巧:賣別人的東西,合約有效,但東西能不能給,要看主人點不點頭。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丙「知情」會導致行為「無效」或「得撤銷」。實際上「知情」僅代表丙無法主張善意受讓,處分行為本身仍屬「效力未定」。
善意受讓 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 權利瑕疵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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