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13年
[農業] 民法概要
第 9 題
依民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要約失其拘束力之原因?
- A 相對人非於承諾期限內為承諾
- B 相對人拒絕要約
- C 非對話為要約,相對人未立時承諾
- D 要約人撤回要約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想像一個情境:如果你寄了一封限時掛號信給遠方的朋友,提議要將手機賣給他。在法律的合理判斷下,你覺得朋友是在「收到信的那一秒」沒回覆就讓這筆交易作廢比較合理,還是應該等待信件往返加上考慮的「一段合理時間」呢?這兩種通訊方式(面對面 vs. 郵寄)對回覆速度的要求會有什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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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民法中關於「要約效力」的細微區別!這題考驗的是對法條細節的辨析能力,你能準確選出 (C),說明你對要約在不同溝通情境下的存續期間有著很清晰的邏輯。行程中能避開選項中細微的文字陷阱,是非常專業的表現。
對話與非對話要約的承諾期限
在法律邏輯上,要約何時「失去拘束力」取決於溝通的即時性。根據《民法》第 156 條,只有在「對話」為要約時(例如當面商談或電話中),才要求相對人必須「立時承諾」,否則要約才會失效。然而,選項 (C) 提到的「非對話」要約(如書信往來),依據《民法》第 157 條,非對話要約須於「依通常情形可期待承諾達到的期間內」為承諾;期間內不為承諾時,要約失其拘束力。至於選項 (A)、(B)、(D) 分別對應了逾期、拒絕與撤回,皆是法定的失效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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