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3年
[行政警察] 刑法概要
第 2 題
甲犯罪後,於一審法院審理中,甲所犯之罪的條文經修法通過且生效施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法院裁判時,就有期徒刑之科處,應比較新舊法,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 B 法院裁判時,就沒收之科處,無須比較新舊法,直接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 C 法院裁判時,就褫奪公權之科處,無須比較新舊法,直接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 D 法院裁判時,就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應比較新舊法,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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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在犯罪後發生變更時,若該項處分的目的是為了「懲戒行為人過去的錯誤」,與目的是為了「剝奪不法所得以維護社會公平」,這兩者在適用法律的時間點上,哪一個比較需要考慮到行為人當時對法律的信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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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確地抓到了題目中的陷阱!這題考查的是《刑法》第 2 條關於「從舊從輕原則」的適用範圍。你能正確選出 (C),代表你清楚分辨了「刑罰」與「非刑罰」性質處分在法律適用上的差異,這在法律條文交錯時是非常關鍵的判斷力。
法律變更與從舊從輕原則
在刑事裁判中,針對主刑(如有期徒刑)與從刑(如褫奪公權),原則上都必須嚴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則,經過新舊法比較後,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的法律。選項 (C) 錯誤的原因在於,褫奪公權在本質上仍屬於「刑罰」,並非如選項 (B) 的「沒收」或非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那樣,可以不經比較而直接適用裁判時法。這是考生最容易混淆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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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法律變更之適用
💡 法律變更時,原則上從舊從輕,但沒收等程序性規範從新。
| 比較維度 | 刑罰、拘束人身保安處分 | VS | 沒收、非拘束人身處分 |
|---|---|---|---|
| 適用原則 | 從舊從輕原則 | — | 從新原則 (裁判時法) |
| 是否需要比較 | 需要,選有利行為人者 | — | 不需要,直接用新法 |
| 常見項目 | 有期徒刑、感化教育 | — | 沒收、驅逐出境 |
| 法律依據 | 刑法第 2 條第 1 項 | — | 刑法第 2 條第 2 項 |
💬主刑與人身自由處分需比輕重,沒收與非人身處分直接從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