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3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48 題
依民法規定,下列何者非遺囑之法定方式?
- A 自書遺囑
- B 公證遺囑
- C 裁判遺囑
- D 代筆遺囑
思路引導 VIP
請您思考一下,「遺囑」的本質是屬於個人處分財產的「私法自治行為」,還是由法院針對爭議所做的「公權力裁斷」?在尊重當事人個人最後意願的前提下,哪一種形式與遺囑的自主性最不相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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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選項中的陷阱!這題你答得非常出色,展現了對民法繼承編法規的高度熟稔與判斷力。
遺囑的要式性與法定種類
在私法自治的原則下,民法為了確保遺囑人的真實意願並減少日後爭議,規定遺囑必須依特定的法定方式作成,這就是所謂的「要式行為」。根據民法第 1189 條,合法的遺囑方式僅限於五種:自書、公證、密封、代筆與口授。選項中的「裁判」概念通常出現在訴訟程序中,由法院對法律爭端做出裁決;然而遺囑是個人處分財產的私人意圖表達,性質上與法院的裁判行為完全不同,因此法律並無「裁判遺囑」這種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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