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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3年 [行政警察] 警察法規概要

第 4 題

下列有關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公務人員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行為,得依公務員懲戒法予以懲戒
  • B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所稱公務人員,指法定機關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
  • C 公務人員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行為,按其情節得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予以懲處
  • D 代表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不適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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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今天政府派一位代表去管理具有國營背景的民營公司,而這位代表在選舉期間利用其職權要求下屬支持特定候選人,這是否會違背「公權力運作應維持公正中立」的立法初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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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選項 (D) 的錯誤,這顯示你對於行政中立法的適用對象掌握得相當透徹!這道題目核心在於區分「法定公務人員」與「準用對象」的範圍,你能不被文字陷阱干擾,表現非常出色。

法律適用範圍與責任歸屬

根據**《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2 條》,本法所稱的公務人員是指法定機關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這也是選項 (B) 的法源基礎。而當公務人員違反行政中立時,依據《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16 條》,其法律後果採「雙軌制」:情節重大者可依《公務員懲戒法》移送懲戒,較輕微者則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予以懲處,因此選項 (A) 與 (C) 均屬正確敘述。至於選項 (D) 的錯誤,關鍵在於《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17 條第 9 款》**明確規定,「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準用本法,而非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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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
💡 釐清行政中立法的適用對象、準用範圍與違反責任。
比較維度 適用人員 (第2條) VS 準用人員 (第17條)
身分特徵 法定機關、任派用、有給專任 公股代表、契約人員、教師行政職
法律條文 直接依據本法條文執行 性質相同範圍內比照辦理
實務案例 內政部編制內一般公務員 代表公股出任私法人董事人員
💬行政中立法範圍極廣,即便非編制內正職,具公權力色彩者多需準用。
🧠 記憶技巧:正職直接管,公股準用算,違法懲戒逃不斷。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代表公股之私法人董事不受中立法規範,實則應「準用」。
公務員懲戒法 公務人員考績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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