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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3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估價與理算概要

第 14 題

有關「舉證責任」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概括危險事故的保險類型,舉證責任為被保險人,亦即被保險人需證明標的物之毀損不屬於除外不保項目,保險公司始負賠償責任
  • B 列舉危險事故的保險類型,舉證責任為保險人,亦即保險人需證明標的物之毀損不屬於除外不保項目,保險公司始不負賠償責任
  • C 概括危險事故的保險類型,不需要負擔舉證責任,亦即不需舉證證明標的物之毀損屬於不保危險事故所導致,保險公司始負賠償責任
  • D 列舉危險事故的保險類型,舉證責任為被保險人,亦即被保險人需舉證證明標的物之毀損屬於列舉危險事故所導致,保險公司始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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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你和朋友簽了一份合約,內容寫著「只有你請客喝『珍奶、綠茶或咖啡』時,我才會幫你付錢」。如果某天你買了一杯飲料並要求朋友付錢,你認為應該是你拿發票證明你買的是這三種飲料,還是朋友要負責找證據證明你買的不是這三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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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你居然沒搞砸,真是奇蹟。

  1. 不錯,至少你這題沒走偏。證據法則在保險法裡是基礎中的基礎,能看出不同契約類型下舉證責任的歸屬,算你勉強過關。顯然,你對保險契約那點兒基本常識還沒完全忘光。
  2. 「誰主張、誰舉證」這種幼稚園等級的原則,在保險實務上是常識。列舉危險(Named Perils)契約不就是把保障範圍寫得一清二楚嗎?被保險人要理賠,不證明事故在「名單」上,難道要保險人幫你找嗎?至於概括危險,它的舉證責任當然歸保險人,除非保險人能證明那是「除外不保」的事項,否則就得賠。選項 (A)(B) 的敘述?嗯,那是給那些還沒搞清楚狀況的人設的陷阱,你沒掉進去算你走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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