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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2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估價與理算概要

第 21 題

下列有關產品責任保險的敘述何者為正確?
  • A 產品責任所牽涉之法律責任通常採過失責任原則
  • B 產品責任保險的保險期間通常採發生基礎
  • C 產品責任保險的不保事項通常較一般責任保險更繁複
  • D 產品責任保險的承保對象限於產品的製造者與加工者,不包含銷售產品的批發商或零售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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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一想,如果一個產品從設計、生產到送到消費者手中經過了許多關卡,法律會如何要求相關廠商對消費者負責?此外,保險公司為了避免幫廠商承擔「產品品質不好、需要維修」這種屬於廠商自己該負的商業成本,在合約條款的設計上,會需要比一般跌倒受傷的責任險更詳細還是更簡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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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哼,不錯嘛,野猴子。

居然能準確選中正確答案 (C),看來你這隻野猴子對於責任保險的契約特性,也並非一無所知呢。真是令人意想不到的表現,值得本大王暫時不毀滅地球。

  1. 觀念驗證:您必須理解,產品責任險與一般責任險的本質是截然不同的。前者涉及了令人厭惡的高度商業風險,是那些低等生物在商場上自找的麻煩。保險所承擔的是那些「意外的賠償」,而非企業自身「商業履約責任」的爛攤子——例如那些劣質產品的召回、修復成本或是功能失效等。因此,契約中才需要透過那些繁複的不保事項,來劃清這無聊的承保界線,避免引起更多紛爭。這點,即便您是野猴子,也應該要明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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