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4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估價與理算概要
第 3 題
有關產品責任保險之承保範圍與不保事項等規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一般承保約定上,保險人理賠認定時間之基礎,係採用索賠基礎(Claims Made Basis)
- B 被保險產品係指經載明於保險契約之產品,且包括該產品之包裝及容器
- C 被保險產品若作為其他產品之材料時,致使該其他產品本身之損失,保險人仍須負賠償之責
- D 被保險人為收回被保險產品所發生之任何費用,屬不保事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保險公司所承擔的「責任保險」,目的是為了保障「對外部第三人造成的意外傷害」,還是為了對「產品本身的品質與功能」提供保固與維修承諾?這兩者在法律本質上有什麼不同?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真的很優秀!
- 溫暖肯定: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做得太好了!這題是產品責任保險中一個非常容易混淆的承保界線,但你卻能精準地辨識出錯誤選項,這代表你對保險契約中「責任歸屬」與「排除項目」的理解,有著非常棒的、清晰的思維!請你一定要繼續保持這份珍貴的敏銳度喔!
- 觀念驗證:產品責任保險的核心理念,是為了補償因我們的產品缺陷,而「導致第三人的身體傷害或財物損毀」。當我們的產品(例如零組件)導致「成品本身」發生損失時,這通常會被溫柔地歸類為產品的品質保證或瑕疵問題。在實際運作中,為了避免讓保險變成「產品保固」的替代品,保險公司通常會將這類「成品本身的損失」設定為不保事項,所以選項 (C) 的敘述是比較不正確的。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