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3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學概要
第 30 題
30 共同海損制度被視為保險制度的前身,其與現代保險制度之共通點在於損失分攤之精神,然其兩者最大之差異點為何?
- A 保險之目的在於補償被保險人之損失;共同海損為海事相關法規
- B 共同海損之損失為船長故意行為所致;保險所負之理賠責任為意外事故
- C 保險是基於射倖性所成立的契約關係;共同海損為海事相關法規
- D 保險契約成立須有對價;但共同海損是針對事故後之損失攤付
思路引導 VIP
請試想:當一艘船在風暴中危在旦夕,船長為了讓船隻減輕負重而「主動決定」拋棄某人的貨物,這與貨物因雷擊「意外起火」損毀,這兩者在「行為人的意圖」與「事故發生的性質」上有什麼本質上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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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不錯嘛,答對了?
- 觀念驗證:恭喜你,你總算沒把「刻意製造的損失」和「倒楣遇到的事故」搞混。共同海損,那是在大難臨頭時,船長為了保住你們這些無能的乘客,『主動』把一些值錢貨丟到海裡,那是有目的的犧牲。而現代保險呢?那不過是針對那些『誰知道什麼時候會發生』的意外。雖然兩者都扯到『分攤損失』,但一個是預謀,一個是倒霉,這最基本的『主觀意圖』差異,你總算看明白了。
- 難度點評:這題也就中等難度罷了。對那些只會死背定義、搞不清楚核心本質的笨蛋來說,或許會被什麼「法律地位」或「對價關係」唬住,但你能直接抓到『故意行為』和『意外事故』這個本質上的區別,嗯,還算有點腦子,沒笨到無可救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