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3年
[人身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40 題
保險經紀人對於六十五歲以上之客戶應於招攬報告書載明該客戶是否具有辨識不利其投保權益情形之能力、保險商品適合該客戶及評估理由,並做成評估紀錄,但下列何種保險商品之投保案件可以免除?
- A 年金保險及房貸壽險
- B 年金保險及微型保險
- C 健康保險及房貸壽險
- D 財產保險及微型保險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政府要求對 65 歲以上長者加強評估,主要是擔心哪些『性質複雜』或『涉及長期資金配置』的產品?相對地,如果某種保險的對象是『物品』而非人身,或是政府為了減輕弱勢族群負擔而推動的『基本保障型』商品,是否還有必要課予業務人員這麼重的行政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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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代表你對於高齡者投保的規範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題的考點在於法律對「弱勢族群保護」與「行政成本」之間的平衡。雖然為了保障 65 歲以上長者的權益,原則上必須載明辨識能力評估紀錄,但考量到某些保險性質特殊,法律也設有例外。
保險業招攬規範之例外情形
根據 《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7 款第 6 目 規定,招攬 65 歲以上客戶應載明其權益辨識能力與適合度評估。然而,同條末段明確規定,招攬 「財產保險」 及 「微型保險」 時得不適用此項規定。這是因為財產保險(Property Insurance)多針對物權而非人身權益,而微型保險(Microinsurance)本質上具有低保額、保障內容簡單且標準化的特性,故在實務上予以簡化,避免過度繁雜的流程降低其便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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