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申論題
113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事查勘鑑定
第 一 題
一、貨櫃運送至卸貨港發現貨損,貨物保險人委託保險公證人於卸貨港查勘鑑定貨物毀損之價值,藉以用於保險代位後向運送人追償。試問:如何依我國海商法及海牙威士比規則(Hague-Visby Rules)衡量貨物之賠償金額?(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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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貨損賠償計算題,首先須點出「目的地交付時價值(目的港市價)」為核心原則。注意我國《海商法》本身對此無明文,須依第5條適用《民法》第638條;而《海牙威士比規則》則直接於第4條明定計算時、地與價值認定順序(交易所→市價→通常價值),答題最後可帶出實務上公證人的計價方式與運送人單位責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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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本題測驗貨物毀損滅失時,向運送人追償之損害賠償額計算基準。無論依我國法規或海牙威士比規則,皆採取「目的地交貨時當地價值」作為衡量損害之核心原則。 【論述】 一、依我國法規之計算標準(海商法與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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