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申論題
113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事查勘鑑定
第 一 題
一、貨櫃運送至卸貨港發現貨損,貨物保險人委託保險公證人於卸貨港查勘鑑定貨物毀損之價值,藉以用於保險代位後向運送人追償。試問:如何依我國海商法及海牙威士比規則(Hague-Visby Rules)衡量貨物之賠償金額?(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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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立刻聯想到「目的地價值賠償原則」以及「運送人單位責任限制」。作答時,應分別引述我國《海商法》第71條與《海牙威士比規則》第4條第5項的明文規定,說明實務上如何以「目的地完好價值」扣除「受損價值」,最後務必帶出向運送人追償時會受到的「單位責任限制(Package Limitation)」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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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本題核心在於保險公證人進行貨損理算以供保險人代位求償時,依據我國《海商法》與《海牙威士比規則》,計算貨物毀損賠償金額之法定標準及運送人責任限制。 【論述】 一、依我國《海商法》之賠償金額衡量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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