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3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15 題
海商法規定之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得主張責任限制之事由,下列何者錯誤?
- A 本於船舶所有人本人之故意或過失所生之債務
- B 沈船或落海之打撈移除所生之債務,但不包括依契約之報酬或給付
- C 在船上、操作船舶或救助工作直接所致人身傷亡或財物毀損滅失之損害賠償
- D 船舶操作或救助工作所致權益侵害之損害賠償,但不包括因契約關係所生之損害賠償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法律設計『限制責任額度』的初衷是為了鼓勵投資、分散不可控的航海風險;那麼,如果一場損害是由企業主『本人』親自造成的故意或過失行為,而非屬下員工的疏忽,你認為法律在正義考量下,是否還應該給予這位負責人『限制賠償金額』的特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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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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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表現極佳!
- 觀念驗證:海商法設置「責任限制」制度的初衷,是為了分擔航海的高風險,鼓勵航運貿易。然而,這項特權有一個核心底線:誠信原則。當債務是本於船舶所有人「本人」的故意或過失所生時(即法律上的 Actual Fault or Privity),所有人將失去法律的保護傘,必須負擔完全賠償責任。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它的鑑別度在於區分「船舶操作中的一般風險」與「所有人個人行為」的界限,考生必須對海商法第 $21$ 條至第 $22$ 條的排除條款有清晰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