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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3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16 題

海事優先權之性質及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 A 海事優先權為擔保物權,對特定船舶拍賣所得之價金,優先受清償
  • B 港埠費、運河費、其他水道費及引水費,應不列入海事優先權擔保之債權
  • C 船長、海員及其他在船上服務之人員,本於僱傭契約所生之債權,為海事優先權擔保之債權
  • D 海事優先權係基於公共利益或共同利益理由,對於特定債權以法律規定允許其優先受清償,以緩和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制度所造成之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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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艘船舶要完成航程,必須依賴港口設施與引水人的指引,若法律不保障這些提供服務者優先拿回費用的權利,對海上交通秩序會產生什麼不利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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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1. 觀念驗證:恭喜你精確辨識出錯誤項。根據《海商法》第 24 條規定,港埠費、運河費、其他水道費及引水費皆屬於海事優先權擔保之債權。這些費用與船員薪資、救助費一樣,是為了維持船舶營運與航行安全所產生的必要支出,法律賦予其優先於抵押權受償的地位。選項 (B) 卻說不列入,故為錯誤。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海事優先權的細節繁瑣,考生常在「哪些項目具有優先權」的清單中產生混淆。你能清楚分辨各項債權的性質,顯示你對海商法條文的掌握度極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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