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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3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34 題

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有關船舶所有權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貨櫃並非船舶設備之一部分,非為船舶之從物
  • B 營業上之給養品,視為船舶之一部
  • C 航行上或營業上必需之一切設備及屬具,為船舶之一部
  • D 船舶所有權人之轉移,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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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定義一個交通工具(如船舶)的「本體」時,法律通常會區分「維持運作所需的永久設備」與「為了單次航程所準備的消耗性物資」。如果你是立法者,對於那些會隨著旅程被消耗掉的物品(如燃料、糧食),你會將其視為船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還是僅視為「暫時存放在船上的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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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根據《海商法》第 7 條規定,除給養品外,凡於航行上或營業上必需之一切設備及屬具,皆視為船舶之一部。因此選項 (B) 敘述錯誤,是本題的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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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有關「船舶」上各該物品是否為從物,有無相對列表整理資料?
📝 船舶所有權與組成
💡 辨析船舶構成要素之法律定義及所有權移轉之登記效力。
比較維度 視為船舶之一部 VS 不屬於船舶之一部
法律定義 航行或營業必要設備、屬具 — 營業上之給養品、貨櫃
物權性質 與船舶主體具一體性 — 非船舶之組成部分或從物
處分影響 效力及於主體時一併處分 — 不隨同船舶所有權移轉
💬區分的關鍵在於該物品是否為『航行或營業所必需』之設備。
🧠 記憶技巧:必備設備算一部,給養貨櫃不算數;登記才能擋他人,法律範圍要記清楚。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營業用的消耗品(給養品)也是船舶的一部分,或混淆登記是「對抗要件」而非「生效要件」。
船舶抵押權 海事優先權 船舶國籍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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