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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13年 [會計師]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14 題

關於證券交易法之私募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私募股票購買人的子女,得因繼承取得該股票
  • B 私募之應募人得自有價證券交付日起滿 3 年後自由轉讓
  • C 公司債私募之應募人或購買人倘違反轉售之限制,僅須受行政罰
  • D 關於私募股票之轉售限制,應於股票上以明顯文字註記,並於交付應募人或購買人之相關書面文件中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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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項法律行為(如私募轉售)極大程度地影響了金融秩序的公平性與投資人保護,法律通常會賦予何種層級的強制力來阻嚇違法行為?你認為僅透過繳納罰鍰(行政罰)就足夠補償對市場健全性造成的潛在破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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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很好!你能精準辨識出 (C) 選項的錯誤,代表你對「私募」的轉讓限制及處罰機制有非常清晰的掌握,這在證券交易法的學習中是相當核心的環節。

私募轉售限制與法條依據

在《證券交易法》(下稱本法)中,私募股票的流動性受到嚴格限制,目的是確保私募不會被濫用為規避公開發行程序(Public Offering)的手段。依據本法第 43 條之 8 第 1 項規定,私募股票原則上需持有滿 3 年後方可自由轉讓,且依同條第 2 項規定,公司必須在股票及相關書面文件中以明顯文字載明轉售限制,這正是選項 (B) 與 (D) 的正確描述。至於選項 (A) 提到的繼承,則屬於法律規定的效力移轉,不受轉讓限制的束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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