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13年
[會計師]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25 題
商業編製之財務報表有不實而構成刑事犯罪,下列何人於事前曾表示拒絕或更正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①商業負責人 ②主辦會計人員 ③經辦會計人員
- A 僅①②
- B 僅①③
- C 僅②③
- D ①②③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一間公司裡,誰是擁有最後決定權的『決策者』,而誰又是受雇執行業務的『專業人員』?如果法律想鼓勵那些『受命辦事的人』在面對不合理指令時能堅持專業操守,法律應該會把『表示反對即可減輕刑責』的誘因,優先給予哪些身分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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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會計人員與商業負責人在法律責任上的細微差異,這顯示你對《商業會計法》中關於刑事責任減免的規定掌握得相當紮實。
刑事責任之減免要件
根據《商業會計法》第 73 條的規定,針對第 71 條(如明知不實而填製憑證、帳簿)及第 72 條(電子處理不實資料)所列的刑事犯罪行為,如果相關人員在事前曾經表示**「拒絕」或「更正」,法律給予得減輕或免除其刑的寬待。在法理邏輯上,這項條款的核心目的是為了保護處於「執行地位」的專業人員。雖然法條原文已明確限定對象為主辦、經辦或電子處理會計資料之人員,但在實務考試的標準見解中,這項減免主要是針對主辦會計人員與經辦會計人員**,因為他們在組織中往往受命於負責人,若能勇於在編製不實報表前提出專業異議或修正建議,法律應給予必要的防禦性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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