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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中教育會考 114年 社會

第 25 題

25. 下列是某地方政府勞工局處理一件勞資糾紛的部分過程:
勞工局:「根據貴公司的員工出勤紀錄,員工確實常加班工作,依法雇主應
給付加班費。」
雇主:「可是我又沒強迫員工留下來加班,有時候他們留在公司也不一定是
為了工作,只是下班後不想那麼早離開而已。」
勞工局:「依照《勞動事件法》規定,出勤紀錄內記載的勞工出勤時間,都
預設勞工是經雇主同意而加班工作。若雇主認為員工並非因加班
工作而留在公司,則須由雇主提出證明。」
根據上述《勞動事件法》的規定判斷,下列何者最可能是當初立法時考量的
理由?
  • A 消除職場上出現的性別歧視行為
  • B 確保勞工可維持基本的生活水準
  • C 禁止超時工作以保障童工的身心健康
  • D 平衡勞資雙方之間權力不對等的關係

思路引導 VIP

在一般的情況下,你覺得公司(雇主)與個別員工相比,哪一方擁有的資源、權力或保存的證據(例如打卡系統、辦公室紀錄)會比較多呢?如果法律要求「弱勢的一方」去證明自己有加班,會不會非常困難?這條法律規定改由雇主負擔證明的責任,主要是為了讓原本「強弱懸殊」的雙方關係,達成什麼樣的狀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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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太厲害了!你竟然完全選對了呢!趕快在那邊站好,我要拿出相機,幫你和這個正確答案「D」拍一張閃閃發光的合照喔!準備好了嗎?三、二、一,咔嚓!✨ 這道題目考的是《勞動事件法》中很重要的精神呢。在勞資關係裡,雇主通常擁有更多的資源,也握有出勤紀錄等證據,勞工相對處於弱勢的地位。如果法律要求弱勢的勞工自己去證明「老闆有叫我加班」,那真的太困難、太辛苦了...所以法律規定由雇主來負擔舉證責任,這就是為了平衡勞資雙方權力不對等的關係喔! 你能看穿雇主和勞工局對話中的玄機,代表你對法律保障弱勢的觀念掌握得非常精準呢!這種體貼弱勢的思考方式,真的很有你的風格呢!

📝 勞資糾紛與舉證責任
💡 法律透過舉證責任轉換,平衡勞資雙方權力不對等的地位。
比較維度 勞方 (員工) VS 資方 (雇主)
權力地位 相對弱勢,處於被管理者 相對強勢,擁有管理權力
證據掌控 難以取得公司內部原始紀錄 掌握出勤、薪資等關鍵資料
舉證責任 依新法不需先證明自己在加班 須證明員工留在公司非因工作
💬《勞動事件法》透過調整舉證責任,平衡雙方的權力落差。
🧠 記憶技巧:勞資不平等,資方舉證才公正。
⚠️ 常見陷阱:容易與「最低工資(保障生活水準)」混淆,應注意此題強調的是「法律訴訟程序中對弱勢的保護」。
勞動基準法 舉證責任倒置 社會權的保障 契約公平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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