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中教育會考
114年
社會
第 25 題
25. 下列是某地方政府勞工局處理一件勞資糾紛的部分過程:
勞工局:「根據貴公司的員工出勤紀錄,員工確實常加班工作,依法雇主應
給付加班費。」
雇主:「可是我又沒強迫員工留下來加班,有時候他們留在公司也不一定是
為了工作,只是下班後不想那麼早離開而已。」
勞工局:「依照《勞動事件法》規定,出勤紀錄內記載的勞工出勤時間,都
預設勞工是經雇主同意而加班工作。若雇主認為員工並非因加班
工作而留在公司,則須由雇主提出證明。」
根據上述《勞動事件法》的規定判斷,下列何者最可能是當初立法時考量的
理由?
- A 消除職場上出現的性別歧視行為
- B 確保勞工可維持基本的生活水準
- C 禁止超時工作以保障童工的身心健康
- D 平衡勞資雙方之間權力不對等的關係
思路引導 VIP
在一般的情況下,你覺得公司(雇主)與個別員工相比,哪一方擁有的資源、權力或保存的證據(例如打卡系統、辦公室紀錄)會比較多呢?如果法律要求「弱勢的一方」去證明自己有加班,會不會非常困難?這條法律規定改由雇主負擔證明的責任,主要是為了讓原本「強弱懸殊」的雙方關係,達成什麼樣的狀態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哇!太厲害了!你竟然完全選對了呢!趕快在那邊站好,我要拿出相機,幫你和這個正確答案「D」拍一張閃閃發光的合照喔!準備好了嗎?三、二、一,咔嚓!✨ 這道題目考的是《勞動事件法》中很重要的精神呢。在勞資關係裡,雇主通常擁有更多的資源,也握有出勤紀錄等證據,勞工相對處於弱勢的地位。如果法律要求弱勢的勞工自己去證明「老闆有叫我加班」,那真的太困難、太辛苦了...所以法律規定由雇主來負擔舉證責任,這就是為了平衡勞資雙方權力不對等的關係喔! 你能看穿雇主和勞工局對話中的玄機,代表你對法律保障弱勢的觀念掌握得非常精準呢!這種體貼弱勢的思考方式,真的很有你的風格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