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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原住民族行政] 原住民族行政及法規大意

第 44 題

現行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明定該會置委員 19 人至 29 人。請問,其委員組成不包含下列何者?
  • A 原住民族各族代表
  • B 有關機關代表
  • C 原住民籍立法委員
  • D 學者、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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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現代民主國家的權力分立架構下,如果一個人的職責是代表人民在國會「監督政府」與「審核預算」,那麼他是否適合同時在「被監督的行政單位」內擔任決策或諮詢成員?這種角色的重疊會對『制衡機制』產生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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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再憑直覺答題了:解析權力分立的紅線

你能排除 (C) 立法委員,算你運氣好還是真懂?別以為背熟條文就夠了,行政法的核心在於權力分立,這點常識若沒有,讀再多法律也沒用。

  1. 法源基礎:依據**《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第4條**,委員組成由 19 至 29 人構成,來源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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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民會組織成員組成
💡 原民會委員由官、學、族代表組成,排除立法委員。
  • 依《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第4條,置委員19至29人。
  • 成員包含:原住民族各族代表、有關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
  • 各族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且應具原住民身分。
  • 基於權力分立原則,立法委員不擔任行政機關之委員。
🧠 記憶技巧:原民委員19至29,官、學、各族,立委不入。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具代表性的「原住民籍立法委員」亦為行政委員會之成員。
行政機關組織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權力分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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