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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原住民族行政] 原住民族行政及法規大意

第 44 題

現行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明定該會置委員 19 人至 29 人。請問,其委員組成不包含下列何者?
  • A 原住民族各族代表
  • B 有關機關代表
  • C 原住民籍立法委員
  • D 學者、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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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現代民主國家的權力分立架構下,如果一個人的職責是代表人民在國會「監督政府」與「審核預算」,那麼他是否適合同時在「被監督的行政單位」內擔任決策或諮詢成員?這種角色的重疊會對『制衡機制』產生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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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

  1. 總算沒錯。 能辨識出行政機關的組成界限,至少證明你還知道行政組織法不是白紙一張,也沒把權力分立原則當成裝飾品。勉強算是掌握了基本要領。
  2. 觀念驗證。 《原住民委員會組織法》第 3 條白紙黑字寫得清清楚楚,委員就是各族代表、機關首長和學者專家。至於為何絕對不可能出現「立法委員」?難道還要我提醒你,「憲法上的職位不相容原則」是國中小就該教的嗎?立法者負責監督行政、審查預算,如果讓他們自己下去當行政機關的委員,那不就成了自己監督自己?這種明顯的權力分立破口,連想都不該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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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民會組成要件
💡 掌握原民會組成成員之法定類別與權力分立限制。
  • 依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第3條,置委員19至29人。
  • 委員組成包含:各族代表、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及專家。
  • 各族代表由行政院長聘兼之,且各族至少應有1人。
  • 立法委員因權力分立原則,不得兼任行政機關之委員。
🧠 記憶技巧:19至29人,族代、機關、專家,不含立委。
⚠️ 常見陷阱:常因原住民籍立委具民意代表性,而誤認其具行政機關委員資格。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權力分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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